马罡律师

马罡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牡丹江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行人撞到垃圾箱上谁负责赔偿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4
人浏览

行人撞到垃圾箱上谁负责赔偿

      

20127月我代理了行人撞到垃圾箱上受伤案件,2012620时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时撞到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垃圾车上,造成电动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事故,王某某家属来到案发现场拨打了120求救电话,王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某市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住院15天出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清洁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让明此次事故中的王某某的电动车与手推式垃圾相撞的事实。

王某某找到律师后很纠结,“是我自己撞到的垃圾箱上,垃圾箱在原地,应不应该给我赔偿?谁给我赔偿?”。

接受委托后,律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某市清洁公司作为涉案垃圾车的所有人,对垃圾车负有清运和管理义务,其对涉案垃圾车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造成王某某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王某某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列为被告;涉案垃圾车停放在某市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为该辖区居民服务,街道办事处对该垃圾车负有使用、监管义务,在案发时,涉案垃圾车被放置于公共道路上,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导致王某某驾驶电动车撞到该垃圾车并被撞伤的后果,某市街道办事处做为该垃圾车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造成王某某人身损害是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列为被告。

庭审中我做为代理人就王某某受伤一案,阐述了律师的观点: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谓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二:堆放 、倾倒、遗撒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工作部门。被告某市清洁公司辨称:“王某某称其所受的伤害来自于垃圾车,该垃圾车是在政府指定下,由政府出资、清洁公司定做,各需求单位上报后,由某市清洁公司按需分配给各需求单位的,对垃圾车不享有所有权,该垃圾车是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和无偿使用,清洁公司没有责任”;

某市街道办事处辨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有明确的责任方,王某某的伤害与街道办事处无关”。

经过激烈的辩论,我做为王某某的代理人以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按次要责任清洁公司、街道办事处分别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

 

以上内容由马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罡律师咨询。
马罡律师
马罡律师
帮助过 2408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牡丹江市肛肠医院东侧,阳明四路南走约500米路西,安康小区2号楼七楼17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罡
  • 执业律所: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10*********73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牡丹江
  • 地  址:
    牡丹江市肛肠医院东侧,阳明四路南走约500米路西,安康小区2号楼七楼17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