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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盗窃案获不起诉决定

来源:高正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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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情况:

       朱某、王某系江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2021年12月19日,王某联系好随车吊司机,和朱某一起到工地上将3块旧钢板运到王某之前联系的港口镇一家废品收购站,和废品收购站老板说好,如果以后不用就卖给他。之后,朱某付给了随车吊司机数百元吊运费。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5824元。

朱某于2021年12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朱某家属于2022年1月7日委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作为朱某的辩护人。立即安排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获悉钢板并未出售,赃物可以返还,且家属与被害人方沟通后获得了谅解。经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准许后,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第一时间与检察官沟通。陈述案件情节,提出了不予批捕的请求。检察官作出不批捕决定,朱某在被羁押近一个月时于2022年1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近一年时,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于2022年12月21日将案件移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后,辩护人立即与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进行阅卷。经阅卷分析,认为该案情节较轻,有不起诉的可能性,于是按不起诉的办案思路,起草律师辩护意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两次亲赴检察院与检察院交流案情。最终与检察官达成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九开检刑不诉[2023]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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