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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夫妻双方婚前购房,共同出资交付首付,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男方主张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还贷部分可给与女方补偿。

2、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判决结果
由于女方未能提供充足的共同出资相关证据,其主张未被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向女方支付还贷补偿及相应增值部分补偿。

4、律师建议

对于结婚登记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合资购房协议,或直接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避免日后一方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主张权利。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类似案件的操作依据,非专业人士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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