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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的彩礼及改口钱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男方在订婚宴上当中交给女方银行卡一张,内有彩礼2万元,此后双方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前男方又向女方支付改口钱(向男方父母改叫爸妈)1200元,但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女方还差两个月方达到结婚年龄,而没有完成结婚登记,随后的一个月内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决定解除婚约,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及改口钱,协商不成男方起诉到法院。
2、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2万元,1200元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
4、律师建议
法院一般还会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给付彩礼的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可降低返还的比例;接受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可全额返还。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实际案件的操作依据,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