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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必然判决离婚吗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原告男方曾于2006年10月起诉离婚,由于被告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007年9月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纠纷,男方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告主张其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这一行为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不认可,主张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2、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第一次判决后已和好,一直共同生活,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主张的理由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律师建议

民间多有两次起诉离婚必然会被判决离婚的说法,此说法误导了公众,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事实而作出恰当的判决,而不会一律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如果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及诉讼经验,最好是聘请专业律师来代理进行诉讼,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类似案件的操作依据,非专业人士建议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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