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秦皇岛律师 > 冯辉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一方名义欠下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量:0

1、案情介绍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10万元,对于该债务的产生系做生意所负。女方主张不清楚男方做什么生意,也从未看到男方做生意往家里拿回过钱,不同意分担该债务。
2、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男方不能证明其做的何种生意且该生意的利润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经夫妻双方合意后所借,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男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出于夫妻合意,又不能证明女方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予分担。
4、律师建议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据等凭证;对于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一方举债的,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应保留债权人明知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证据。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为实际案件的操作依据,否则后果自负。


冯辉律师

冯辉律师

服务地区: 河北-秦皇岛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139-3031-386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