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于2013年9月18日起,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芳芯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开设“斗蟋蟀”形式的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审 判 员凌 鸿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