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2011年3月15日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之后将该车停放在居住的小区的停车库内。该停车库系由某物业公司管理,张某已缴纳了2011年7月至12月的停车费共计人民币90元。2011年11月19日张某发现该摩托车被盗,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由于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未能尽到保管义务,致使车辆失窃。张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款损失5,400元。
结果:法院未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款,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败诉。
理由:张某虽缴纳了停车费,但张某和物业公司就车辆保管事宜并未作出书面或口头约定,仅凭停车费收据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从张某缴纳的停车费金额来看,该费用只能是租用停车位的费用,而非车辆保管费。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链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5335号民事判决书
小区停车被盗,物业有无赔偿责任
作者:赵健律师时间:2014-10-11阅读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