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员在店门口打扫卫生摔伤能否算工伤?
丁某是营业员,在打扫门口卫生时摔伤骨折,经过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丁某受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该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工伤认定结论,单位仍旧不服,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维持认定结论。
启示与思考: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本案中受伤人毛某摔伤的地点是在店门口的台阶上,在家具店屋檐下方,与开展营业的店堂是一个整体,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应视为工作场所,符合认定工伤条款中对“工作场所”要素的要求。毛某作为营业员为保持家具店的环境整洁,在店面装修修补基本结束时,对店门口台阶进行打扫实属合理,符合认定工伤条款中对“工作原因”要素的要求。因此,毛某受伤情况具备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