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与乙是普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后来两人情绪失控,发生争执打斗后,单位其他员工前来劝解,其中员工李某提出让领导前来处理,两人表示同意并停了手。但在劝解人员离开后,两人又再次互殴,导致甲的右手小指被乙划伤。
事发后,甲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要求单位提供证明进行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甲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生产操作规章制度,影响了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应予以相应处罚,不属于工伤范围。因此2011年的6月,甲以个人名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决定,许某不服,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启示与思考: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本案中,甲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确定无疑,该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种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乙发生争执,但经同事劝停后再度动手,双方是一种泄愤行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