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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款受损,律师采集证据,不战而胜

作者:刁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1 浏览量:0

        2009年7月的一天,居住在嘉定的贾某找到律师咨询,希望能听取一下律师的建议。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2007年9年贾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需承担主要责任,鉴定结果是9级伤残。
        期间王某分别支付贾某赔偿金5次,共计8万元,第一次手术期间支付3次,共计5万,第二次手术期间支付2次,共计3万。在2008年底王某支付2万元赔偿后,曾要求贾某写一张总收条。当时贾某也没在意,就写下一张收到8万元的收条。09年5月双方经过交警协调,签下调解书,共计赔偿14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贾某当场王某要求余额6万余元,但王某拿出那张8万元的收条说赔偿款已经付清了,不存在支付义务。
     律师听取案情后,对贾某分析,本案只有依靠诉讼途径才能把事情的本来面目还原出来。其关键在于证据,虽然目前书面证据对贾某不利,但还是有希望的。也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押宝在测谎鉴定上,而是应该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基础上,动摇法官对8万元收条这一证据的信任度,在辅助于测谎鉴定,使对方无论是否同意鉴定,其结果都一致。
     最终当事人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律师接受委托后数次前往贾某的居住地、工作单位、交警支队及其他重要证人处,制作谈话笔录共计30余份。
      2009年7月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律师再一次提出了已支付所有赔偿款的意见,本律师按照证据目录,分4组证据一一举证,当场对方就同意支付一半的赔偿额并承担诉讼费用。
     后经多次调解,对方以种种理由不再让步,为此2008年8月律师正式向法院提出测谎鉴定,对方得到消息后当场服软,三天后支付了剩余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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