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工作日办结一件刑事案
来源:于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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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4日(周五)。于律师受江苏淮安徐某委托,受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嫌疑人章某的律师。(仅限于侦查程序,以后视情况再议)27日于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持规定手续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得知章某受孙某聘任为一公司经理。孙为董事长。该公司经营效益不佳。孙董事长遂授意章某从事传销活动。章慑于法律的红线,于两、三个月后离开。警方根据举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将其刑事拘留。并已报捕。
于律师提出,鉴于章某系受孙某聘任,实为高级打工。传销活动的犯意出于孙而非章。章在任期间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亦无分文所得。况其已离开该公司六、七个月。该人素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解除羁押不至于危害社会,也不妨碍案件的正常进行。建议对章某取保候审。
办案单位经过慎重研究,同意律师的申请。于9月29日为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将其一行三人送至吉林西站。当事人千恩万谢而去。国庆节合家团圆。
此案从委托到结案只用四个工作日。
律师助理
岸边的陌生人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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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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