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来源:郭会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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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A驾驶B所有的冀A33643号大型货车,在曲阳县温家庄—迈岭村乡间公路齐村乡迈岭村南路段由于违规行驶与C驾驶的冀FGC879号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C当场死亡。经查:被告B所有的冀A33643号大型货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交警部门事后未出具事故认定书,被告及保险公司以其不承担责任拒赔。
为此,受害者家属聘请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郭会广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9279元。
经过大量、细致的取证及庭审等工作,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经原告同意,放弃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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