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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代理的遗嘱继承案(诉讼技巧)

来源:郭会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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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8民初69号

原告:王某1,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原告:王XX,男,193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原告:李某,女,193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原告李某丈夫。

原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被告:安某,女,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第三人:吴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XX镇华山道XX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1与被告安某、第三人吴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将张某、王XX、李某、王某2列为共同原告,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原告张某、原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及其委托诉讼送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XX、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放弃权利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养父王XX因与第三人拆迁安置而取得的房产确认原告所有;2.判令第三人将以上拆迁安置房产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和第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养父王XX生前于2014年9月5日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我王XX名下房产(所有)全部由张X(养子)继承,它人无权争议。2016年,养父将自书中的房产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置换房产一套。但在拆迁安置未完成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3日在吴桥县医院逝世。养父去世后,对其拆迁置换的房产如何处理,原、被告发生分歧,被告认为该置换房产应由被告继承,其理由为养父于2014年9月4日自书内容为:自现日起(1409.4)所有王XX手下一切财产全部由安某支配,其它人无权干涉。但其书写时间早于原告提供遗嘱的书写时间。当原告要求第三人依照养父生前遗嘱将安置房产分配给原告所有时,第三人称:因原、被告均要求该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继承权后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综上,原告自幼与养父生活在一起,感情深厚,养父更是对原告视为己出。多次表示在其百年后其所有财产由原告一人继承。为了实现养父的遗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2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由王某2继承王XX所有财产。

张某、王XX、李某未提出诉讼请求。

安某辩称,一、安某与被继承人为合法夫妻,且房屋为被继承人王XX和安某共同所有;二、被继承人王XX自书遗嘱将个人财产确定有安某继承;三、确定遗产继承时将被告个人的产权部分扣除后再按遗嘱执行。

第三人XX公司辩称,2019年1月1日我公司开始回迁流程,按照流程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了王XX,但都被退回,也一直联系不上王XX,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我公司会根据法院判决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旧房改建房屋产权置换协议书、置换补充协议书、自书遗嘱两份、产权证书、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一、第三人XX公司开发吴房权证桑06字第××号拆迁安置房中的王XX置换应得部分95m²左右两室一套、储藏室一间由原告王某1继承;

二、第三人吴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王某1办理以上房产相关事宜。

案件受理费88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元,由被告安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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