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会广律师

郭会广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保定律师代理的故意杀人案(自首)

来源:郭会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7
人浏览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刑初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县,系被害人刘某4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女,199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市,系被害人刘某4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男,199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县,系被害人刘某4之子。

被告人魏XX,女,1971年5月20出生于河北省X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X县。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二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被告人魏XX及其辩护人郭会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XX与其夫刘某4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2020年5月1日18时许,魏XX同其女婿蔺某、儿子陈某1在X县自家门口与被害人刘某4发生打斗,结束后四人回到家中院内,魏XX拿起桌上尖刀刺中刘某4左肩峰内侧一刀,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4符合循环衰竭死亡;刘某4(其他)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魏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魏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判令被告人魏XX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50万元。

被告人魏XX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其未扎刺刘某4,是刘某4拽其手腕时扎住了自己。第二次庭审中供认其持刀扎刺刘某4的情节。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魏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成立;魏XX具有自首情节;刘某4存在一定过错;魏XX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魏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XX与其夫刘某4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2020年5月1日18时许,魏XX同其女婿蔺某、儿子陈某1在唐县自家门口与被害人刘某4发生打斗,结束后四人回到家中院内,魏XX拿起桌上尖刀刺中刘某4左肩峰内侧一刀,致刘某4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4符合循环衰竭死亡;刘某4(其他)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魏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887.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扎刺被害人刘某4左肩峰内侧部位,捅破肺叶及心脏,致刘某4循环衰竭死亡,根据其所持工具、扎刺部位、损伤程度等分析,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魏XX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现场证人蔺某、陈某1、陈某2证实魏XX持刀扎刺刘某4的证言内容一致,在第一次庭审中,魏XX供述其未扎刺刘某4,是刘某4拽其手腕时扎住了自己,与证人证言及魏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符,对其辩解不予认定。在第二次庭审中,经公诉人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其供认了犯罪事实,故其虽有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了自己扎刺刘某4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所提魏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当日双方均情绪激动,对引发本案均有一定责任;魏X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XX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37887.5元,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所诉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木柄单刃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魏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78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詹X

人民陪审员  吴X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封XX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

辩 护 词(简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魏XX亲属之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则,辩护人在接受本案指派后,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研究了本案起诉书及全部证据,并通过今天的庭审,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本辩护人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定罪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XX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要准确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内容及性质,应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的原因、行为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准确查明和界定行为人行为性质。

就本案而言:

一、从案件的起因看,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彼此并无深仇大恨或积怨很深,而是由于当日发生口角引起小磨擦,被告人因一时冲动才发生本案。一般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动辄行凶杀人的犯罪动机很小,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有仇恨的,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杀人的思想基础。

二、被告人没有预谋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和准备。事前,其没有预谋策划,没有事前准备好杀人作案工具,没有特意设定作案时间、地点,而是随机而动。预谋杀人的,一般都是经过周密准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最佳的作案时间和地点等。

三、从被告人伤害的部位和行为有无节制看,被害人身上的刀伤创口在左肩部,按一般人的理解此部位离心脏、脖颈等要害部位较远,属于非要害部位,表明被告人并未特意专往要害部位打击,以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的两段话:“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总要朝致命的部件打击。”、“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特别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往往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从该案被告人行凶行为的程度看,其只对被害人刺了一刀,这一刀是刺在一般人认为系非要害部位,且刺一刀后就将刀丢入草丛并没有继续砍刺被害人。从其行为特点看,可以推定其下手伤人时对伤害部位及是否非要制对方于死地是有节制和控制的。由此可以判定,其杀人故意不明显。

四、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看,在白天先是在自家院落外撕扯,继而发展到院落内打斗,当时尚未进入作息的时间,村内仍有许多村民在活动,可谓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杀人”,对于一个相对于身强体壮的被害人而自已身为弱女子的被告人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也是难以令人置信的。

五、从被告人犯案后的表现看,其刺被害人一刀后就将刀丢入草丛并没有再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非要致被害人于死地不可,而是看到他人积极救治后回屋报警。从这一行为表现可分析其当时的主观心态,应当是其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错了,害怕了,得求助于警方了。在此种情况下,能判定其有杀人故意,并且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六、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看,评价是表现较好,不与人交恶,不是那类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人员。从这一方面也可判断,被告人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较小。

综合以上几方面分析,被告人魏XX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部分  关于量刑

本辩人认为本案魏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魏XX的行为成立自首。
  被告人魏XX伤人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成立自首。因与公诉机关意见一致不再赘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魏XX及其亲属事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损失,进一步赔偿事宜正在协商中,如能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三、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相应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四、被告人魏XX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自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直到今天的审判,认罪态度好,态度积极,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六十七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根据被告人魏XX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日常表现良好,团结友邻;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为初犯、偶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被告人魏XX身上,让他一方面能接受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基于此,希望法庭充分考虑魏XX的实际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基于惩罚与教育的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以上未尽意见同庭审质证意见。

鉴于此,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谢谢!

 

 

辩护人:郭会广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X月X日

 

 

 


以上内容由郭会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会广律师咨询。
郭会广律师
郭会广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333 万人好评:4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北省保定市永华南大街2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会广
  • 执业律所: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0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永华南大街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