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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XX公司、张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作者:秦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量:0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但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桂林市XX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焦X逾期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违约金41181.12元;

驳回被上诉人焦X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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