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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交房前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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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前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张先生委托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诉称:20091025日,我与被告北京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我购买被告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67.36平方米,总价款为11536051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091231日。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购房款。在我及时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交房的义务。被告虽于20091230日前通知我进行验房、收房,但在双方验房过程中,我发现房顶及墙壁出现了严重的漏水、渗水现象,还存在有关装修的一些质量问题。经我了解房屋漏水渗水的问题,是因为预埋在墙壁中的铸铁水管不符合质量要求、出现裂缝所导致。被告迟延交付房屋,我只能在外租房居住,为此每月支出2万余元的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精装修标准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47373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01月至201312月期间的租房损失86万元、供暖费损失10万元。

被告A公司称: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买受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涉案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手续,不影响正常使用。原告张先生购买的为现房,购房前已对房屋进行了确认,故在购房后无权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假设房屋存在待维修的情况,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原告张先生在时隔34年后提出诉讼,是在放任自己的损失扩大。涉案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张先生委托北京著名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博律师作为北京知名房产律师,在房产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孟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在查验收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卫生间顶部及墙壁存在漏水问题,但此时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已履行完交房义务,转而应承担的是保修责任。原告虽未取得房屋钥匙并完成收房手续,但因被告已履行完交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涉案房屋存在漏水情形,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故被告应将漏水部位修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房屋因漏水受损部位修复,并向原告张先生交付该房屋的钥匙,完成交房手续。

二、被告北京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先生经济损失七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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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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