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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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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09

原告:王某,男,199110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19919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应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虽在安徽省砀山县朱楼镇XX村,但被告已离开住所地,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董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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