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军律师

何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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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家庭暴力毁掉幸福生活

来源:何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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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离婚
 
案件简介
     原告:庞**,女,1970年生
     被告:陈**,男,1968年生
 
     原、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于1990年8月25日生一小男孩,取名陈*。婚后因家庭琐事,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念在已有小孩,为了孩子,一直忍让,但被告不但置之不理,反倒变本加厉,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又于2002年与其复婚,复婚后的这几年,被告仍不悔改,我行我素,同时还吸大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无法忍受这精神上的折磨和压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小男孩,陈*由被告抚养;
     3、由被告把轧路机价款的一半8.5万元分割给原告,并且由被告把2007年的2万元征地款分给原告。
 
争议焦点
     1、夫妻共同财产轧路机是否变卖;
     2 、家庭存款共有多少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复婚后,仍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孩子抚养,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抚养,且被告放弃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准许;共同财产家中动产原告表示放弃,归被告所有,轧路机一台,由于被告以17万元卖予他人,且被告称此花费已不存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17万元,应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告付给原告8.5万元;另被告领原告的2万元征地款,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予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孩子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共同财产17万元,双方各半,由被告支付原告8.5万元;家中动产原告表示放弃,均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的征地款2万元由被告返还原告;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双方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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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建军
  • 执业律所: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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