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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的生命权绝不轻言放弃

作者:郑建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量:0

殉情杀人案

2007年2、3月间,上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相识,同年9月开始非法同居,同年11月,吴某某与妻子离婚。2008年3、4月间,吴某某与魏某某因经济等问题不断争吵,期间魏某某曾提出分手遭吴拒绝。同年10月5日上午,吴某某骑摩托车去魏某某姐姐魏某花租住处找魏某某,欲与魏某某谈二人感情之事,经过某某县“某某农资综合服务部”买了一瓶“决除”牌农药藏在裤袋里,准备和好无望时服农药自杀。当吴某某见到魏某某后,两人再度争吵,吴某某心生愤恨,产生报复魏某某之念。在魏某某两姐妹离开魏某花家后,吴某某亦离开并从自己的摩托车上取出车上备用工具螺丝刀与先前购买的农药一起藏放在身上。当日下午1时许,吴某某到魏花经营的城关南门某某路某某号小卖部找魏某某;二人见面即发生口角,吴某某拔出螺丝刀朝魏某某身上捅刺,被在场的叶某某等人拉住,魏某某趁机跑出小卖部。吴某某在挣脱中将叶某某的上唇捅伤,后骑摩托车逃离小卖部,当经过某某县移动公司南庄社区服务站时,见魏某某站在该服务站门口,手上脸上有血,决定与魏某某一起死,于是骑摩托车朝魏某某后背撞击致魏倒地,又上前朝魏的头部、脸部、颈部等处踢踩下,并称:要死一起死。随后吴某某拿出农药喝下,扑倒在魏某某身上。后二人被分别送到某某县医院救治。吴某某经抢救脱险,于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害人魏某某经送某某县医院、福建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平某某医院等处医治,因伤势严重始终昏迷,2008年12月24日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叶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一审庭审时,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确认已收到吴某某家属赔偿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庭郑建铭律师作避免死刑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

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对检查机关在起诉书上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意杀人罪,认为该罪名不能成立,定性错误,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由于和受害人魏某某发生矛盾,就想教训一下受害人魏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把她大腿刺几下。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被告人吴某某与魏某某系同居关系,在2007年间因被害人魏某某的介入导致被告人吴某某与妻子离婚,后俩人开始非法同居,两人因经济问题和性格差异不断争吵感情不和,见侦查卷第4页,问:你把2008年10月5日下午你与魏某某俩人发生的事情详细讲一下:答:2008年10月4日16时许我到魏某某姐姐魏某花的店中找魏某某……当时魏某某正在打麻将,她们打完了三圈,准备打第四圈时,我叫她给我打,开始她不同意,后来她同意了,我上桌时其他人又不打了,于是麻将就没打成,后来魏某某姐妹两人就一直骂我,骂了一些难听的话,我没有理他们骑摩托车就回家了,当晚我就把我和魏某某的事从头想了一下,觉的很不值,我为她付出了这么多,她却这样对我越想越气,就想第二天找她一下,看她怎么讲。要去给魏某某一些教训,我于是从摩托车位子下拿出了农药和一把摩托车配来的螺丝刀放在身上,我想用螺丝刀把魏某某大腿刺一下,给她留个教训,……。第二天我到店中时,魏某某姐姐已和一个女的,二个男的在打麻将,魏某某坐在那里看,魏某某一看我来就讲:你现在高兴了,我现在没有麻将打了。我听了就讲:要打你跟我去别的地方打,但她不同意,我讲:你不是就要打麻将吗,她听了讲:要打就打,不打就不打。我们俩人为此又吵了起来,魏某某姐姐叫我们要吵出去吵,不要在店中吵,而且她讲:找和她的妹妹在一起是为了她的钱,我听了这话我更生气了,……。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是事出有因。

3、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间接故意杀人罪罪责具有客观基础。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深深地爱着受害人魏某某,他并不希望魏某某的死亡,他只是一时气愤想给她一点教训。从庭审调查及本案韵有关材料也说明了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二、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通过本案的归案说明及庭审调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是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三、被害人魏某某的死亡系一果多因

我们从本案的魏某某的病历和某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上不难看出,魏某某的死亡,是因长期卧床并气管切开,引起肺部感染,最后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颅脑损伤是原因,继发肺部感染最后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是其结果。本辩护人认为,魏某某的死亡直接原因,主要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导致肺部感染,而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的一果多因的事实。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吴某某不构成杀人即遂,假设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是未遂。

四、本案适用“慎用死刑”解释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载明: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减悔罪并积极赔偿被:被告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魏某某的死亡,主要直接原因是肺部感染,最后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应可以从轻处罚。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辩护人:郑建铭

2009年5月21日

一审判决吴某某死刑

郑建铭律师在一审法庭虽作免死刑辩护,但未获法庭认可。一审判决称——

……被告人吴某某因与被害人魏某某感情纠葛,于2008年10月5日持螺丝刀捅刺魏,伤及上前劝阻的叶某某,在魏某某逃离后,吴某某骑摩托车追赶并冲撞魏致倒地,后踢踩魏的头部等处致其死亡。

……被告人吴某某在与被害人魏某某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杀害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学、叶爱、叶鹏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6664. 31元;三.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297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学、叶爱、叶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五、作案

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审中检察机关强硬要求驳回上诉,郑建铭律师面临更大困难

二审中,上诉人吴某某上诉称——主观上只想教训被害人魏某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肺部感染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对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本案事出有因,且民愤不大,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辩护人除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外,还认为吴某某即使构成故意杀人罪亦属未遂;被害人破坏他人家庭,造成情感纠纷,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吴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发表强硬意见称——

原判认定吴某某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当街采取极端手段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认罪态度虽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且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有过错,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郑建铭律师继续呼喊枪下留人

二审中,郑建铭律师发表辩护词,坚定回应检方意见,以下是辩护词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吴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

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是犯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未遂犯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死刑,刑期偏重,罪与罚不相称,从本案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看,魏某某的死亡系一果多因,我们从本案的魏某某的病历和某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上不难看出,魏某某的死亡,是因长期卧床并气管切开,引起肺部感染,最后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颅脑损伤是原因,继发肺部感染最后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是其结果。本辩护人认为,魏某某的死亡直接原因,主要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导致肺部感染,而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的~果多因的事实。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吴某某不构成杀人即遂,假设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是未遂。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受害人魏某某本人自身也有过错

被告人吴某某与魏某某系同居关系,见判决书第二页第14行;“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魏某某,  而后两人非法同居,吴某某因此与妻子离婚。2008年3月份开始,两人因性格和经济问题不断争吵,感情不合。2008年1 0月4日,吴某某与魏某某再次因锁事争吵,吴某某心中气恼,10月5日上午,吴某某骑摩车去魏某某姐姐魏某花租住处找魏某某,并在县农业局门口一农药店买了一瓶“决除”农药,想在感情裂缝无法

弥补时自杀,当找到魏某某后,两人再度争吵”。以上事实说明,被告吴某某犯罪是事出有因。另在一审开庭前,被告人住所地的村民数百人自发地签名为被告人吴某某担保要求司法机关对吴某某从轻处罚,这说明被告人吴某某一时激愤触犯刑律,是事出有因,并不是民愤很大。通过上述事实也说明了被害人魏某某本人自身也有过错,即做为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导致他人家庭破裂,造成情感纠纷而引起事端。

三、被告人吴某某系初次犯罪,并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吴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由于在感情纠纷中,没有正确对待,理性化解矛盾,一时激愤失去理智,酿成恶果造成今天的局面。事被告人吴某某也深感后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被告人吴某某的父母及家人愿意尽最大的能力,给予受害人魏某某的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本案适用“慎用死刑”解释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载明: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是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且被告人吴某某是因婚姻家庭的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案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法撤销一审的判决,予以改判。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辩护人:郑建铭律师

2009年10月23日

郑建铭律师从地狱之门将吴某某拉回来

郑建铭律师的强力辩护终于撼动法庭,判决书称——

……对请求从轻处罚的诉辩理由,予以采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维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项,即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撤销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郑建铭律师

郑建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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