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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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征地拆迁,综合

浙江胜诉案例之政府非法断电逼迁被判决确认违法

来源:尹利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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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尹利兵律师

 

案情简介

20171212开始,石先生位于浙江省某县某镇某路的房屋被纳入某镇南门片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石先生对此房屋征收决定及其补偿标准持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125日开始,石先生上述房屋内的供电被无故中断,后经向镇政府及供电公司询问断电原因,均承认断电系供电单位应某镇政府因城中村改造的要求,在收到政府的停电通知函后进行的断电。石先生多次要求恢复供电被拒绝恢复,导致该房屋在2019年春节期间完全处于断电状态。显然,政府断电逼迁的意图十分明显。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石先生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拆迁维权案件的尹利兵律师,最终决定通过诉讼维权。

裁判结果

尹律师认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非法断电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依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未依法给予被拆迁户合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不得采取暴力等手段逼迫被拆迁户进行搬迁,也不得中断供电、供水。本案中,供电单位在镇政府组织及现场指挥下,将石先生的电表拆除导致涉案房屋停电断电。该行为系行政机关指令供电单位具体实施,某镇政府要求供电部门对涉案房屋停止供电的目的是变相实现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没有法律依据,行为违法。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石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停电拆表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断水断电等违法情形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同时,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了达到让当事人履行行政行为而采取停止供电等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发生的断水断电等违法逼迁行为,原则上应当在法院审理中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而该类逼迁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当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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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尹利兵
  • 执业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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