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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告儿:得房忘养老承诺

作者:怀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9 浏览量:0

      家中有4个子女,八旬老母偏偏一纸诉状将长子告上法庭,指责他得了自己的房子却不尽孝;长子却指责3个弟弟妹妹在背后“教唆”母亲与他对立。无论谁是谁非,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却是不争的义务。近日,越秀区法院对这样一宗赡养纠纷作出判决,长子应每月向母亲支付医药费、保姆费2500元。

母亲:我赠他房子他却不尽孝

年过八旬的陈某起诉称,1995年底,她同意把自己名下位于广州较场北路某号的房子赠给长子刘某,约定刘某与弟弟在她身体不好时共同出钱请保姆来照顾她,并负担她的医药费以及其他必要开支费用。之后,刘某带着母亲去办理了赠与公证,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陈某称,房子过户后,刘某慢慢对自己越来越不好,本来约好,她可以在房子里终老,但因房子地段好、租金贵,刘某想方设法让她搬到了广园新村的一间房子独居,并且很少上门看望,也不给生活费。前些年,依靠退休金和其他子女给的贴补还可以维持生活;如今,她年老体弱,还生病住院,需请保姆照顾,她打电话要刘某承担一些费用,刘某却不同意。于是她一纸诉状把长子告到了越秀区法院。

长子:母亲的要求过高

对于母亲的起诉,刘某不以为然。他称,1995年分家时,三个弟弟妹妹就已经与自己不和,这次起诉应是他们在背后“张罗”的。刘某还称,较场北路的房产名为赠与,实为买卖,当时房屋估价3万余元,他实际却支付了25万购买。而母亲之所以搬离原住所,是为了照顾弟弟的儿子,为此,他还为母亲提供了房子。

对于母亲指责其未尽赡养义务一事,刘某也予以否认,称他给母亲的钱及母亲自己的退休金都是由三个弟弟妹妹支配,根本不能到母亲手上,且母亲主张的每月35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过高。刘某要求法院驳回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3份协议证实长子曾承诺尽孝

据法院查明,1995年房产过户之时,双方有签订协议。协议中注明,刘某给陈某5万元,放在银行收取利息,供陈某本人生活。

1996年,刘某又和弟弟签订协议,约定母亲自愿留在较场北路的房子里,与刘某分开吃,生活费等由母亲自理,刘某不能以任何方式逼母亲搬迁。兄弟俩还约定,以后老人找人照顾的费用、住院费用等,由兄弟俩平均负担。

2005年,兄弟俩及母亲再次签订《同意书》,其中注明陈某自愿搬到广园新村的房子,永久居住直至逝世,以后老人找人照顾的费用和医药费等,由两兄弟平摊.

法院:长子应依协议支付费用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处理陈某房产时,家庭成员已经达成协议,陈某年老时所需的医药费、护理费由两个儿子平均负担。如今,陈某年过八十,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需人照顾,各项费用增加,经济负担加重,其要求刘某按约定支付费用,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刘某认为起诉他不是母亲本意的主张,法院认为,陈某聘请律师、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也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刘某也确认陈某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刘某的主张不予确认。

依照陈某每月所需费用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刘某应每月支付陈某医药费、保姆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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