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来源:周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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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赵某系福州* *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地区经销商,因赵某拖欠* *公司货款未还,2005年11月29日,* *公司以其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向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并于当日刑拘。我方接受委托后,12月28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2006年9月19日,福清市公安局以“犯罪主体和客观行为不构成犯罪”下达(2006)03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并下达融公经字(2006)000021号《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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