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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保险公司仍应赔偿车损

来源:刘孝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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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0917,原告石某就自有的丰田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险种。2011721日,原告的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遇马某驾驶小型轿车过路口时相撞,造成原告车损92709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司机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车辆无责任。因对方保险已过期,且对方赔偿能力较弱,故原告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车损,但保险公司却以原告方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原告委托即墨律师刘孝亮作为代理人后,代理人积极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保险合同诉讼。期间,保险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次,经开庭,被城阳法院驳回。再次开庭时,保险公司答辩称:1、原告不负事故任何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2、原告应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针对保险公司答辩,代理人出示了各种证据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我方的主要观点:1、原告享有请求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也享有请求保险公司承赔偿责任的权利,原告有权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2、车损险本身不属于责任保险,不应把责任保险中的“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的原则引入车损险中。投保人之所以投车损险,就是想在发生车损后,可以依据车损险合同获得经济补偿。3、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就应当视为允许被保险人就全部损失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审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车损9270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2118元。

【办案小结】:

“无责不赔”历来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惯用原则,但有失公允且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本案经过即墨律师刘孝亮的不懈努力,最终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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