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余万元假冒注册商标案成功辩护被告人仅获刑4年
来源:刘孝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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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期,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尘埃落定。被告人林某等人创立公司,先后生产假冒的某品牌橱柜,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等人累计经营金额达1500余万元。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林某被刑事诉讼拘留后,其家属依法委托了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的刘孝亮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到检察院复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进行多次阅卷及研判案情。最终从多方面论证了指控1500余万元经营数额部分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部分指控证据不足,经营金额被砍掉了一大部分,被告人林某得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判】
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在3-10年之间量刑,但最终仅获刑4年,当事人家属非常满意!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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