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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司法鉴定结论被推翻成功案例

来源:余伟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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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司法鉴定结论被推翻案例

原告孙某,男,19605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雁塔区东八里村。

被告西安市D汽车驾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号。

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2层。

 2008年6月1820许,被告D驾校员工钱宝驾驶未经检验的属被告所有的陕A////学(陕西AG////)号车沿唐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群贤庄附近,适逢原告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钱宝驾车在制动过程中,将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认定:钱宝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伴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双膝内外侧半月板撕裂;双膝髌支持韧带撕裂;右侧前交叉韧带撕裂;右侧创伤性湿肺;右眼外侧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30000元,被告D驾校已经支付,其他各项损失三万余元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已经判决被告D驾校独自承担,虽然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及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都被驳回。此判决已经履行。 原告2010319日至2010414日,原告再次入住陕西省人民医院行双侧胫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原告在陕西省人民医院门诊复查产生门诊医疗费3000元、二次手术产生住院费7500元。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500元、并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D驾校接受第一次诉讼中没有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等失败教训,找到余伟安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希望最大限度限度减少损失。原告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按照规定,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将原告申请递交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委托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126日做出司法鉴定书,结论:1、孙某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2、孙某右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3、孙某右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4、孙某误工期限为730天;5、孙某护理期限为730天,护理人数为1人;6、孙某营养期限为82天。按照此鉴定结论,原告损失远远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而被告D驾校希望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自己在本次诉讼中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鉴定结论,被告D驾校不能接受。余伟安律师认真审查司法鉴定书后发现,该鉴定书有明显的问题:一是鉴定程序不合法,二是鉴定标准适用不当,三是鉴定受理范围过宽,四是鉴定人签名不真实等等,于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多次反复交涉,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重新鉴定申请提出9个月后,正式受理重新鉴定申请,并委托西安交大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西安交大法医鉴定中心于20111110日依法做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孙某交通事故中左右下肢损伤、右肩关节损伤的伤残等级分别应属九级、九级、十级。被鉴定人孙某的误工期限以180天为宜,护理期限以90天为宜,护理人数为1人,营业期限以60天为宜。西安交大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明显推翻了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结论,明显有利于被告。按照新的鉴定结论,被告可以少赔偿原告近六万元。由于按照新的鉴定意见计算,原告再次诉讼的损失不足十万元,完全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重新鉴定结论为原被告调解解决此案鉴定了基础。经法院主持,原告最终同意调解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近十万元,被告D驾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至此,原告20086月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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