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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涉嫌盗窃罪

作者: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3 浏览量:0

【案情介绍】刘某,聋哑人,男,无身份证,无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犯本案之前曾2次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刘某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批准逮捕。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牡丹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指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审理。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并认真查阅了案卷,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我就被告人的法定、酌情从轻、减轻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被刑拘后能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本案,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聋哑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伙同杨*共作案两起,盗窃涉案金额较小,为1160元,刚刚达到被追诉的限额,而且所盗窃的物品除银行卡被丢弃外,其他物品均已被追缴并返回给被害人,被害人没有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实施盗窃也是生活所迫。被告人在讯问笔录里是这么陈述的:“我从小就没有父母,没人给我办过户口”“没有亲属”“我没上过学,没参加过工作”“我从小一直和杨*在一起生活,他像爸爸一样”公安干警问:“你为什么要实施盗窃?”被告人答:“没有钱吃饭”从这字里行间体现了被告人的身世和生存的境况,我们在痛恨他犯罪的同时也同样看到了被告人的可怜与无助。聋哑人就业和生存问题,是目前一个大的社会问题,也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以上情况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是孤儿,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不了解自己的出生地在哪,至今没有身份证件,因为没有身份证,因此,对于又是聋哑的被告人来说能找到正当的职业进行工作就是一种奢望,我们也应当看到被告人以盗窃为生的被迫性,被告人当庭也表态,如果自己有身份证,自己也想好好工作,不想去偷窃,他也不喜欢不想过偷盗的生活,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还年轻,人生道路还很长,辩护人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能联动相关部门,为被告人解决办理身份证的问题,切实引导被告人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杜绝被告人为生计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的发生。

      综上,请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王波

                                      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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