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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杀母案

作者: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量: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牡丹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董**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但是被告始终低头不语,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不予作答,也没有对辩护人明确自己是否认罪。因此,辩护人只能就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初犯,之前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

三、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的鉴定意见评定被告人案发时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直系亲属,此次恶性事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请法庭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几点,请法庭对被告人公正评判。

 

辩护人:王波

 

0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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