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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杀人罪

作者:王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量: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牡丹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本案的被告,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我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喜武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被告人也自愿认罪,现我就被告人张喜武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如下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被刑拘后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激情杀人,临时起意,并非预谋,其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害人在案发当日对被告人不断辱骂才引发厮打,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四、被告人一直孤身一人,多次寻找工作谋生也未成功,其没有家庭的关爱,也缺乏社会的关注和帮助,致使被告人性格偏激,为害社会。因此,也请法庭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几点,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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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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