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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等人敲诈勒索一案

       被告人李XX,男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林XX

       案情简介:

      2009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XX、黄XX、林XX三人在一起玩耍时,李XX提出用炸弹吓唬别人以敲诈钱财,黄XX、林XX赞同。几天后,三人一起去广东长安购了三节9池用于制造炸弹,并购买了三张面值100元的移动充值卡用于做案与被害人联系。物色对象时,林XX提出自己亲戚陈某家里有钱,三人决定以陈某为作案对象。然后林买来2个摩拖车子摇控器,黄XX找来炸药与雷管。三人一起到龙田梁山界试验制做的炸药能否炸响。后以黄XX为主,三人制做了一个摇控爆炸装置,李XX、黄XX脑打印了恐吓信。

     2009714日凌晨5时许,李、黄、林三人来到XX路,李XX将爆炸装置放至陈某停放的三菱小车下面,由黄XX拨打,要求被害人陈某去拿爆炸装置,林XX在探望情况,在确定被害人拿到爆炸装置与恐吓信后,三人连续五天不断向被害人及其儿子发恐吓信息,勒索人民币150万元。20097209时许,被告人在邵阳某宾馆2305房发恐吓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三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犯罪未遂;初犯;未对被害人无论精神上及物质上都未造成损害;三被告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黄XX 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林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详见(2009)武法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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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律师很好,咨询过程中,电话意外中断了,还主动给我回电,很耐心,也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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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一位好律师!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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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很专业,谢谢!

    来自湖南-邵阳用户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