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五法民二初字第326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五法民二初字第326号
原告:王波,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环城北路58号。身份证号:530102196701 30111 3。
原告:张松,男,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 3号1 7栋26号。身份证号:53010361 09 3003 3。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黎轩,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西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昆明师路1号(百汇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文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台欣艳,云南西华通讯物业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波、张松诉被告云南西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星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昆明市大观商业城Bl-2-015商铺属于二原告共有,被告将原告商铺的墙壁及玻璃大门拆除,出租给其他公司。从2006年7月起被告未付租金共计59914.8元。经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将其拆除的大观商业城Bl-2-015号铺面墙壁及玻璃大门恢复原状;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9914.8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云南西华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前支付原告王波、张松人民币27020.4元。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9元,
由原告王波、张松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星坪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