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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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被追尾不报警,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来源:牛方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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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3日,王某驾驶一辆沪牌三菱轿车行驶至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近高青路附近时被丛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后面追尾,王某听到车子追尾的声音,但是王某并没有停车,也没有报警,而是驾车离去。丛某所骑摩托车与三菱轿车相撞后翻倒,丛某头部着地重伤,送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丛某于当天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测,结合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情况,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警察根据道路交通监控录像找到王某。公诉机关对丛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丛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审理:

本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律师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是当事人和权利和义务。如果现场遭到破坏,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可能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报警条件却没有报警或者没有及时报警的,导致现场破坏,重要证据来失的,将承担由此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的主要损失。

对于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及时报警是对自己的有利保护;如果情势危急,无法报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委托乘车人、过往车辆或者行人保护现场,或将受伤人送往医院扣立即返回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协助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客观、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免使用自己承担不必要责任,甚至刑罚。

本案是丛某骑摩托车追尾,如果王某下车及时报警交保护好现场,本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如果王某不承担主要责任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因为王某交通肇事后,不但没报警还有逃逸情节,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进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民事赔偿部分,如果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其赔偿金比例仅为40%,而非法院判决其承担的80%

律师建议: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家要注意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及时报警告;

对于事故现场应设置显显的警示标志;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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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牛方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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