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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遇车祸身亡,谁可以要求赔偿?

来源:牛方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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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8日,谷城县刘某驾驶农用车将横过马路的无名氏撞死。交警部门在谷城县电视台播放了放尸启事,但是一直无人认领,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赔偿问题未作处理。谷城县民片局在受害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以原告的身份代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各项损失及赔偿20多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有关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因此,民政局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可以就无名氏死亡向赔偿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判令肇事司机赔偿20余万元。

律师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论据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因此,谷城县民政局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可以就本案无名氏的死亡向赔偿义务主体主张权利,且收民政局保管无名氏死者赔偿款的做法即利于死者的家属及时得到赔偿,也避免了撞死人白撞的现象发生。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0多万元。

我国法律对有关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有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管理。实践中一般是民政部门来管理的。所以民政部门作为进行管理救助及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代表无名氏提起索赔,符合立法精神。

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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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牛方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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