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秸杆致人伤残,如何承担责任?
2010年7月5日,任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崇明新桥村瀛陈公路路段时,由于李某在车道内堆放了稻子杆,致使任某滑倒摔伤,造成颅脑损伤瘫痪,构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任某对前方道路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李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稻子秸杆,从事非交通活动,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鉴于双方都违反了有关规定,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审理:
法院认为任某与李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告应对李某应对任某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李某赔偿原告任某损失38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稻子秸杆,从事非交通活动,致使任某滑倒,造成颅脑损伤,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动车驾驶人任某在夜间行驶,对路况观察不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摔伤的后果,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法院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判决李某承担50%的损失。
律师建议:
切勿在道路上从事晾晒谷物等非交通活动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