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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秸杆致人伤残,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牛方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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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5日,任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崇明新桥村瀛陈公路路段时,由于李某在车道内堆放了稻子杆,致使任某滑倒摔伤,造成颅脑损伤瘫痪,构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任某对前方道路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李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稻子秸杆,从事非交通活动,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鉴于双方都违反了有关规定,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审理:

法院认为任某与李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告应对李某应对任某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李某赔偿原告任某损失38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稻子秸杆,从事非交通活动,致使任某滑倒,造成颅脑损伤,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动车驾驶人任某在夜间行驶,对路况观察不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摔伤的后果,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法院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判决李某承担50%的损失。

律师建议:

切勿在道路上从事晾晒谷物等非交通活动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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