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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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骑自行车带人上高速,被撞死还担责。

来源:牛方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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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2日,杜某驾驶自有小轿车由陕入川。由于疲劳驾驶,当车行驶至勉宁高速公路时,与骑自行车的两人郝某、刘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一伤。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主要责任,郝某与刘某2人负次要责任。20086月死者刘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郝某、杜某和公路局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管理处未尽管理职责,对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处未及时修缮,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防护网丧失了防护功能,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受害人王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监护不利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杜某、郝某赔偿原告之子王某共计95千余元。

律师分析: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高速公路是指定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勉宁高速公路是一条全封闭、收费式高等级公路,禁止行人、自行车进入。陕西省公路局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是事发地公路的管理者,其对公路两边防护网破损处未及时修复,致使郝某和受害人丛某从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该管理处存在管理瑕疵,未对防护网破损处及时修缮,使之丧失防护功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郝某违反法律规定,骑自行车上高速公路且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无论行为还是自行车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出行。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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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牛方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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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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