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海艳律师

岳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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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房屋征收安置导致的共有纠纷

来源:岳海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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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告诉称,五原告作为上海市某处房屋的征收安置对象,根据房屋征收政策,作为两个自然家庭应当获得两套房屋安置,并有权与六被告均分房屋征收款,要求两套安置房屋及征收补偿款126万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五原告并非房屋共有人,房屋归被告朱某所有,且原告朱某某、万某某并非实际居住人,被告朱某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安置各被安置人员,征收补偿款归被告朱某本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朱某某与案外人上海市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某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价格。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系争房屋系私有产权房,应由房屋权利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后对使用人予以安置。而五原告仅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或实际使用人或拟进人员,虽经房屋征收单位核准为该房屋被安置人员,但因非该房屋共同权利人而无权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现被告已给与原告补偿款总计超过人民币106万元,远超房屋征收协议中有关人口因素的补偿金额,应属妥善安置,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且另外有相关人对上海市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行政诉讼,因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二审的处理,因而裁定中止诉讼。之后二审法院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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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岳海艳
  • 执业律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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