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重病医院抢救治疗不及时治疗不到位,患者死亡医院需担责
来源:杨生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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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医院抢救治疗不及时治疗不到位,患者死亡医院需担责
基本案情:
张某(死者),男,1972年2月出生,于2010年11月28日11:20分因患病到云南同仁新华医院就诊,云南同仁新华医院接收后虽进行抢救,但终因张显余原有疾病(大叶性肺炎伴纤维素性胸膜炎及心脏病)导致肺、心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杨生顺律师担任患方的鉴定代理人,经鉴定表明:张显余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原有疾病,云南新华同仁医院对张显余的死亡仅负轻微责任。
之后,患方委托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杨生顺律师代理其与医院协商解决此事,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云南同仁新华医院按15%的比例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并在签协议的当日一次性向患方支付该项赔偿费用,对之前医院垫付的尸检费也不再向患方收取,患方收到此项赔偿费用后保证此案的一切纠纷从此全部了结,不再就此事向医院提起任何诉讼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此案中,因张显余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原有疾病,云南新华同仁医院对张显余的死亡仅负轻微责任。双方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意图进行协商,最终以医院按15%的比例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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