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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右侧面部神经手术后致死,大理州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近30万元

来源:杨生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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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右侧面部神经手术后致死,大理州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近30万元

基本案情:

2009119日曾某(死者),因右侧面肌抽动到大理州人民医院诊治,初步诊断为“右侧面肌痉挛”;于200911188:00左右在被告处行“右侧枕下乳突后入路面神经微血管减压术”,近19:00患者才被推出手术室,并告知“患者在复苏室时昏时醒,现在要好一点了,要原告坚持把患者叫醒”;20:00左右患者开始苏醒,遵医嘱拔掉呼吸管后患者才能说话但表示头剧烈疼痛;1119凌晨5:00左右患者再次昏迷,做了CT检查后,医务人员告知继续观察,但要插上呼吸管,8:00左右插管过程中患者呼吸停止,直至18:00患者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且开始发烧。1120被告进行了两次CT检查后,行“右侧脑室外引流术”, 11月2216:10分被告给患者行“气管切开术”,患者于1223在被告处死亡,之前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和高烧状态。

经委托鉴定,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325日做出云某鉴尸字200921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受检者曾某系右侧枕下乳突后入路面神经微血管减压术后,颅骨缺口处脑组织膨出继发多灶性脑组织出血、坏死、软化、感染化脓,部分脑桥、脑干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浅表性胃、肠溃疡性出血(出血量约2520ml)。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专业律师介入协商未果:该结论出来后,家属多次与医院协商未果。特委托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医疗专业律师杨生顺介入维权,律师经认真审阅材料,认为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显而易见的,遂与医院取得联系,希望和解解决问题,避免诉累。但医院却坚决的认为其没有任何责任,故协商计划无法进行。

大理市法院诉讼:2010513日,杨生顺律师受家属的委托,一纸诉状将大理州医院诉到大理市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0316.19元。诉讼过程中医院一直认为其没有责任,但有无责任并非其单方说了算,其申请进行鉴定,要求对:死亡与大理州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具有过错等相关问题进行鉴定。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07月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委托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表明:曾某死亡原因为右枕下乙状窦后入路面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术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术后相关CT资料提示小脑大面积挫伤出血,与手术操作有关。并且医疗行为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行为对曾某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曾某到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实施了“右側枕下乳突后入路面神经微血管减压术”等手术,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了医患关系,并根据几份鉴定,医院在为曾某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在导致曾某死亡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应承担与其诊疗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经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令大理州人民医院按70%的比例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家属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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