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臣寿律师

覃臣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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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玉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博白法律援助工作九月份总结

来源:覃臣寿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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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广西博白工作站

(覃臣寿律师)工作小结(9月)

本月共结案4件全部均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分别为李某涉嫌盗窃案,盗窃数额2898元,判刑六个月;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拘役5个月;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王某涉嫌抢劫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

本月接案数为三件,分别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甘某()涉嫌盗窃案,刘红付工伤索赔劳动争议案。前两件已经开庭,后一件将在刘某向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的生活护理费鉴定报告下来后向博白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0914应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将本人在博白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的情况上报该中心,现将报告附在本月小结后面。

201012510点,博白某中学初中学生王某伙同吴某、苏某在博白县博白镇饮马江一路持刀抢走朱某和向某两人手机两部、现金若干。志愿者律师覃臣寿接到法援中心指派作为王某辩护人参与本案后,便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两次到博白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多次到法院与主办法官交流办案意见,还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12348热线与主办检察官交流看法,不放过任何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事实证据,积极查阅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努力维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情而放弃努力,而是对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及此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积极寻找法律上的切入点。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王某系未成年人,且从本案证据上看系从犯,又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第27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王某符合缓刑条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让其返回学校继续读书。经过法院的合议,法院最终采纳了覃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当事人及家长很满意并对此非常感激。本案中,指定辩护人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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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覃臣寿
  • 执业律所: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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