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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犯罪被抓现行
作者:樊忠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1 浏览量:0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2009)第127号起诉书指控:18岁的田某与17岁的方某共谋后,于2008年11月份一天窜至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魏桥工业园第三生产区职工宿舍区内,用铁丝打开3号楼208、325、328号宿舍的门锁,盗取刘某身份证一张、农商行银行卡一张后从该卡分两次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900元。2008年11月25日18时许,两被告人再次窜至该集团一园单职工宿舍区,用铁丝打开1号楼355号宿舍门锁,盗取职工张某某的一部价值600元的手机一部,随后二人欲再次开锁行窃时,被该园保卫人员当场抓获。两人遂被邹平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
本律师接受方某家属委托,为方某进行辩护。开庭审理中,辩护人提出的方某系未成年人、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悉数被采纳。2009年4月8日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邹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1、判决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刘某现金900元。3、犯罪工具自制铁丝开锁工具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