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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按重伤鉴定判罚,被二审法院撤销,改按轻伤大幅度从轻量刑

作者:孔德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量:0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住抚宁区**********,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抚宁区人民法院(20170306刑186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改判轻的刑罚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一审认定被害人构成重伤证据不足。一审查明,被害人201210月在另案中被砍17厘米伤口,鉴定伤及血管肌腱,致左手拇、指食指功能部分受限,为轻伤。2015年3月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暂定被害人轻伤二级。三个月后,竟越过轻伤一级,直接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提出本次损伤程度鉴定应当去掉前次另案损伤的辩解,和重新鉴定的申请。被害人同意重新鉴定,但司法机关以北京某鉴定中心认为这种状况无法鉴定为由,未再委托重新鉴定,是违法的。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被害人构成重伤二级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只能认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一审认定:“此次受伤后,经鉴定其左手拇指、示指活动感觉大部分丧失,不能完成对指运动,导致其左手功能累计丧失36%以上,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但是,一审对两次损伤对鉴定结论没有影响,对该鉴定的合法性质疑,仅靠鉴定人王**的证言予以解释。王**主观认为“该伤疤系陈旧伤,与本次外伤无关联,故不作为本次鉴定的依据。赵*没说过自己左手以前受伤的情况,该陈旧伤不会影响赵*左手拇指活动及感觉功能”。该证言证明重伤鉴定确未考虑陈旧伤的影响和参与度。难道被害人不说之前的受伤情况鉴定人发现了也可以不做全面分析,不调取原来卷宗,就妄自出具鉴定意见吗?王**的证言并无科学根据,也无其他鉴定人员共同作证,且与2012年鉴定结论“左手功能部分受限”存在明显矛盾,根本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手损伤的规定,“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才构成轻伤。而怎么确定本案被害人左手功能累计丧失36%中,没有原来轻伤损害的因素所导致?这样违背事实的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故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害人为轻伤。因以上关键事实不清,导致本案量刑适用错误。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鉴定人和证人不同,王**不能既参加鉴定,又做证人,一审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和证言违法。如司法机关不同意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为查明事实,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一审将鉴定人作为证人采纳其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剥夺上诉人重新鉴定的权利是错误的,现强烈请求二审法院准许重新鉴定。

三、上诉人一审开庭前要求委托律师,一审法官答应后,以“没联系上家属”为由,剥夺了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实际上并未联系家属并转达相关要求,开庭时也未通知家属到庭,影响了被告人委托辩护、辨明真相的权利。

被害人赵*已经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应当认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人当庭宣读谅解书后,被害人临时改称要撤回谅解书,不再谅解,一审判决对以上情节未如实记载和认定。刑事谅解书不是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据,而是本案刑事部分的量刑证据,已由被害人在侦查过程中自愿交给司法机关,理应入卷和提交法庭。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任何人无权随意隐瞒和撤销。谅解书称,上诉人及家属对被害人给予了关注,帮助协商解决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被害人同意谅解和不再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庭审时被害人并未否认这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说明被告人取得过被害人谅解是客观事实。对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被害人无权随意撤销。否则就是对上诉人及家属、乃至是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欺骗。该撤销谅解的行为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五、上诉人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弟弟曾损坏过上诉人家的祖坟,上诉人认为被害人有错在先,且上诉人听众多村民反映被害人作为村长书记的霸道作风,该村干部存在因贪污违纪被查处的行为,自以为打击被害人存在除暴安良的一面,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一审法院对相关情节未予认定和从轻处理。

六、本案是双方多年矛盾积累的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由于邻里纠纷矛盾所酿成的伤害案件与社会上一般伤害案件相区别,要从轻处理,以稳定社会环境,缓和矛盾。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

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也未考虑上诉人及家属的赔偿意愿,导致量刑过重。

综上,请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父母年迈多病,孩子年幼,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避免上诉人受到过重的刑罚

此致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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