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律师成功办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可双重赔偿案件!

[案件提要]

2014年8月一天,被告戴某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沿新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3县道8KM+900M路段时,其车左前部撞击由西向东、向北斜过道路的由原告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致原告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第一次住院治疗19日,诊断为:1、弥漫性轴索损伤;2、左侧顶叶脑挫伤。


[戚律师分析]

刘某某是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案件承办人员、结果]

代理律师: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朱成良,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

案件结果: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4 571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36 271元。


1:法院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节选)

(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69

原告刘某某,男,1995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1978年生,居民身份证号,住如东市。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7楼。负责人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戴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成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9 048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846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4 571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36 271元。

审判员 朱成良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章)

书记员  陆力铭


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九级,单位仍需赔偿8.5万元

 [案件承办人员、结果]

仲裁员:弓淮军,靖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结果:

1、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靖江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被申请人靖江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某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