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迁出户口买方可拒付房款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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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7日,刘勇律师代理的谢某与叶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和解撤诉结案。
2007年11月,谢某(买方)向叶某(卖方)购买佛山市禅城区红书街1号301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在买方支付第二期款前将交易房产的户口迁出去。因卖方未按约迁出户口,买方拒付尾期款,卖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尾期款和大额违约金。谢某委托刘勇律师出庭代理,庭审中刘勇律师指出:卖方未按约迁出户口是违约在先,买方拒付尾期款合法合理,虽然开庭前卖方已迁出户口,但未通知买方,买方无须支付违约金给卖方。
经刘勇律师据理力争、点明要害,卖方庭后作出让步,主动与买方和解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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