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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斗气砍树引发的一连串行政处罚

作者:陈奇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9 浏览量:0

2020年12月底,因邻里纠纷互毁对方果树被治安处罚的陈某,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典格律所陈奇斌律师、林毅彬律师,求助律师对某县公安局提起不服治安处罚的行政诉讼。两位律师反复研究案件,并就该案案情进行了梳理。孰料,两位律师为其“平反”后,处罚又接踵而来。究竟是怎样一起蹊跷的治安案件,且听律师分解。

 

第一季  邻里互毁果树触及治安处罚

1、案件起因

2019年7月10日12时许,根据报案人陈大某的陈述,其妻子王某在漳州某村溪东摘百香果时,将邻居陈某种植的一棵芭乐树压断,邻居陈某拿刀将他家种植的一棵百香果砍断,并被陈某推倒在地。

2、出警核查

2019年7月10日,该村所在地派出所出警人员接到报警后,到案发现场制作了《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和《人体损伤检查示意图》,记载了王某右手掌皮肤有擦伤的情况,并备注“其他表面未见损伤情况”,附有三张王某体表原始伤情照片。对此,王某的丈夫陈大某签字确认。

3、勘查现场

2019年7月11日,出警人员再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检查笔录》,载明:现场被毁树木有3株,其中2株为王某种植的百香果,切口周长分别为10厘米、7厘米;1株为陈某种植的芭乐树,并附有《现场示意图》和6张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该村所在地派出所先后对陈大某、王某、陈某和现场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相关笔录。

5、被毁果树价值鉴定

在询问相关人员期间,2019年9月3日,该村所在地派出所委托鉴定部门对上述被毁林木价格进行鉴定,以定罪处罚。2019年9月9日,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该村所在地派出所委托,就案涉2株百香果、1棵芭乐树市场价值做出评估,其中百香果价值1株100元、1株50元;芭乐树1棵80元。

6、伤情鉴定

2019年10月23日,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针对王某提出的伤情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以王某自行向该村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的“伤情照片”作为检材并做出鉴定结论,认为王某右手掌近腕关节处拇指指腹大小散在条片状表皮脱落、右臀部半个拳头大小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

王某于2019年10月26日接到该鉴定结论后,要求去厦门市做磁共振检查后,再进行重新鉴定。

2019年12月10日,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王某右臀部局部软组织挫伤、右手掌皮肤擦伤为由维持了王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

7、调解未成,第一次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7日,双方调解无果。该村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对陈某做出了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王某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3月6日,王某向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没有“警告”处罚种类,要求撤销。2020年4月13日,该县公安局撤销了对王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季  第二次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7日,该村所在地派出所以“对王某行政处罚决定经市公安局复议撤销;对陈某行政处罚决定自查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县公安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30日、撤销对陈某“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没有作出撤销陈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送达给陈某。

2020年6月14日,该村所在地派出所又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2020年6月15日,王某、陈某均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暂缓执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季  两个行政处罚案不同走向

1、王某于2020年6月23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予以调解,要求撤销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该市公安局认为该村所在地派出所没有将作为事实认定证据的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送达给王某,属于程序违法,于2020年8月13日撤销了对王某“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之后,该村所在地派出所没有再对王某做出行政处罚。

 

2、陈某见该村所在地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撤销对王某的“拘留5日”行政处罚后,却迟迟没有撤销对陈某行政处罚,不得不火急火燎求助于我所律师,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季  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后,结合陈某关于本案的经过陈述,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法院申请要求责令该村所在地派出所提交2019年12月27日主持双方调解时要求陈某在鉴定意见告知书上签名的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以证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王某伤情鉴定书、果树评估意见书送达给陈某。

2、基于陈某对王大大伤情鉴定的检材(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被毁果树检材及送检存在较多疑问,向法院申请要求具体执法人员出庭说明鉴定检材保管、送检等情况。

同时,庭审时两位代理律师指出:该案存在的诸多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明显不当、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等,应予以撤销。

第一,王某应对引发本案负全部责任。

综合在案证据及庭审调查来看,王某在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陈述,她在摘百香果时,拉百香果及藤蔓时掉下来,将陈某种植的芭乐树压断。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某又故意将陈某种植的芭乐树再次折断,对引发双方纠纷存在过错,应对引发本案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法医鉴定检材存重大问题、收集程序违法

案发当日,由公安办案人员签名和王某夫妻确认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体损伤检查示意图》、《体表原始伤情照片》载明王某右手掌正面有皮肤擦伤,并特别备注:其他表面未见损伤情况。但办案人员提交给法医鉴定检材却是王某在家拍照的臀部伤情照片,收集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收集人只有一个人。

另外,该鉴定结论亦明显错误,王某提交照片的受伤部位是左臀部,但法医鉴定结论竟然是右臀部,左右臀部都没有分清楚。

第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与做出处罚依据的评估意见存在矛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事后违法嫌疑人陈某拿来一把菜刀将王某种植的一棵百香果树砍断……评估意见书评定价格100元”,作为证据的评估意见书显示鉴定对象为“王某被毁百香果2株,2017年种植”“切口周长为10厘米1株,确定评估价格100元;切口周长7厘米1株,确定评估价格为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内容“一株百香果砍断”到底是不是价格评估意见书里的送检百香果,或者是哪一株无法明确,也没有进一步查明。

第四,案发当日,被告没有做证据保全,而是在2019年7月11日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做了《检查笔录》,但现场已经被破坏。检查笔录载明:现场被损毁百香果2株,其中切口周长为10厘米1株,切口周长为7厘米1株,但王某报案及公安部门查实内容均确认陈某只砍了一株百香果,公安部门现场检查及送检的两株百香果及切口是否系陈某砍伐行为所致存疑。

另外,庭审中还发现,被告送达给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被告自行保管对陈某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却是“行政拘留15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也不相同,存在同一文号不同处罚的两个版本,属于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结果:2021年4月9日,经过主审法官沟通协调,被告以主动复查形式撤销了对陈某的行政处罚。陈某亦向法院撤诉,法院予以准许,生效案号为(2021)闽0602行初42号。

 

第五季   案件后续发展

2022年12月份,原告陈某再次找到承办律师,说该村所在地派出所在法院调解下,主动撤销了对陈某的行政处罚后,又于2021年6月7日再次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因最初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未依法送达给原告,相同文号有两个版本的行政处罚仅撤销一份等问题,2021年9月21日被市公安局认定为“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再次予以撤销。(备注:这是第三次做出行政处罚,第三次撤销!)

 

可该村所在地的派出所,仍然坚持不懈,继续老调重弹,2021年11月26日对陈某再次(第四次)作出(第五个版本)浦公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经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县政府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决定,要求该村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文刊载前,陈某说该村所在地派出所又于2022年7月6日,继续以同样的案由对其(第五次)作出第六个版本的相同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陈某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已经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他不得不开始启动第二次行政诉讼程序。他说,互毁2株价值不足百元的果树,结果是一人被撤销行政处罚后未再次被处罚,另一人却被“马拉松”式地行政处罚......

近四年来,他一直担惊受怕,这事没完没了,难道要陪伴他下半辈子?

近四年来,他一直被这事困扰,难道公安机关可以无限期无限制地对自己处罚、撤销、再处罚、再撤销、再处罚……

让我们拭目以待!


陈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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