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厦门律师 > 陈奇斌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是否有效

作者:陈奇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浏览量:0

案例:陈某与韩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韩某在陈某所在公司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合同约定该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韩某出资委托公司进行贵金属期货投资交易,公司确保委托人韩某本金不亏损及年化收益10%等。合同签订后,韩某办理了期货交易开户、入账等手续,并将账户交由陈某独立交易操作。但不久该账户亏损严重,韩某便要求该公司赔偿,但该司认为在可以投资套利时韩某却强行平仓,造成后续无法继续投资扭亏,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判决:根据我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案涉合同的保底条款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该期货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期货交易的服务商,应承担主要的、重大的过错70%责任。韩某私自交给陈某操作代客理财,本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30%责任。


陈奇斌律师

陈奇斌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137-2089-015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