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林律师

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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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

打掉两颗门牙构成轻伤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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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处于帮人调解家庭矛盾的目的而与别人发生冲突,失手将成某某两颗门牙打掉,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关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与司法机关沟通,案件取得良好的结果,以下是本案的辩护意见

    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详细的了解案情,并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被告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辩护人不持异议,主要从从轻、减轻情节和量刑来谈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犯罪的主观恶心很小,社会危害性小。本案是一件偶发性的事件,是在双方都喝酒以后控制力均下降后先发生语言冲突相互殴打而造成的,这一点从本案的证据可以看出,受害人在外喝酒以后回家发现妻子不在发脾气,发短信,骂妻子。被告当晚也喝了酒。根据受害人妻子的证人证言 “我看见我朋友李某某进来和我老公说了几句话······然后我看见我老公和李某某就打了起来”,到后来的李某某受伤走掉、受害人追下楼等均可以说明双方的互殴行为。由此可以确定被告在进门之前并没有想去故意伤害受害人,也没有实施伤害受害人的一些预谋和行为。被告之所以去受害人家并不是因为受害人骂了朋友而直接想去打受害人。只是出于好意想去向受害人做个解释,化解受害人家庭矛盾,这一目的也正好和王某与被告一起上楼,王某开门回了家中而被告没有跟着一起进去而是转身准备离开时听见房内有打骂声才敲门的事实相符合。因此本案是双方互殴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和被告在案件中均有相应的过错,被告的主观恶心非常小,社会危害性很小依法应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意识到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被羁押后悔罪表现良好,在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后,被告和家属又非常积极的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争取了受害人的谅解,将被告的危害结果降到最低,使已经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因此被告的这一系类行为均属于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第三、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本案发生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认罪态度非常好,在公安机关三次口供始终一致,又当庭认罪,因此恳请合议庭能予以从轻处罚。

   第四、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量刑基准的确定原则,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而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鉴于以上所有情节,被告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后果很小并且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将损害降低到最低。被告具有固定工作,属于长庆油田正式职工,工龄已28年,工作表现一直良好。所以恳请法院能够对其免于刑事处分使其能够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另外从被告所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的态度可以确定对其免于刑事处分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危害,符合对其免于刑事处分的条件。

   最终碑林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致使被告保住了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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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蒲林
  • 执业律所:陕西标典律师事务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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