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而不履行义务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消极对待合同所附条件,甚至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在这种情况下,向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为阻止给付他人款项,在有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却不作为,依照合同法规定也应视为条件成就。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3日,孙某某与董某某在宝山区民政局经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2009年9月19日购买商品房一套。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女方董某某所有,女方董某某付给男方孙某某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男方孙某某必须协助女方董某某办理好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董某某负责。女方付给男方叁拾贰万元必须是在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女方立即支付。离婚后,董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在孙某某督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32万元款项情况下,董某某总是以无钱为由拖着不去办理。为此,孙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由被告给付32万元给原告的约定,属附条件的约定,即原告在协助被告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成就后,被告才支付32万元款项给原告。而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是在2012年11月23日,至今已近1年,1年的时间明显超过办理过户手续的合理期限,在原告督促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仍以无钱为由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而也不支付32万元款项给原告,属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生效条件的成就。据此,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董某某支付32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再以上述产权过户完毕为前提条件,即该产权是否过户已不妨碍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孙某某支付32万元款项,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合同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守,并受其约束,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不履行合同内容。就附条件的合同履行而言,双方均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阻止合同履行条件的成就,或者消极不作为致使合同约定条件不能实现。对合同履行顺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不得消极不履行,致使后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故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乙方未能全面履行的,守约方可以通过发催告函的形式,催告对方积极履行,并给与其合理的履行期,逾期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