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有欺诈行为,败诉
2008年10月份原告通过济南某房屋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有意购买属于被告的本市某处房屋,根据当时被告所提供的该套房屋产权证,该套房屋产权人为夫妻二人,原告签署房地产居间合同当日即支付定金。此后原告前往第三方经纪公司签署上述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也于当日到场签署上述合同,但该套房屋其他产权人,即被告配偶并未到场,原告当场提出异议,被告称因其配偶外地工作故无法到场签字确认,并提供《承诺书》和《配偶同意出售房屋证明》进行佐证,原告遂于当日与被告签署了《济南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当日支付给被告第一期首付款。再之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前,被告突然向原告表示其配偶已过世并出示公证书,而该公证书内容为遗产如何分割的公证。至此,原告方才发现被告对其实施了欺诈,被告隐瞒了其配偶的真实状况以及死亡于系争房屋等等重大事实,于是原告拒绝过户并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项等。
基于上述事实,本案涉讼,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卖家承担了欺诈的全部法律责任。法律分析:本案系本律师承办的一个典型房地产欺诈案例,本案前述案件事实中有多处细节显示了卖家对买家实施了欺诈。如承诺书、配偶同意出售房屋证明等文件均系伪造,其配偶已经死亡,怎么可能再签署该等文件;再者,被告挖空心思制造如此虚假文件,并非低能,而是试图借此实施欺诈隐瞒的故意。本案开庭过程中,被告代理人一再抗辩认为,即使被告构成欺诈,也不对涉案房屋买卖构成影响,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针对其抗辩观点指出,系争房屋的品质绝非简单的物理性质,还牵涉到购房者的风俗习惯、购房心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被告实施的欺诈恰恰损害了原告在多种因素下选择考量的权利。本律师还进一步指出,被告自身正是刻意隐瞒其配偶死于系争房屋,这更说明其也认为这一事件对买受人是否购房造成重大影响,否则,其并无隐瞒事实的动机。本案审理后本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买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部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