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权平律师

朱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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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秦皇岛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餐饮加盟被骗,通过法律讨回加盟费

来源:朱权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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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盟被骗,通过法律讨回加盟费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个八零后,总想做一番事业。在寻找项目过程中,发现本地的“XX鸡排”生意很火爆,就想加入经营。在网上搜索“XX鸡排”过程中,发现乙公司的餐饮项目,也是鸡食品类的,并说是“XX鸡排”的延伸品牌。遂前去考察,在乙公司员工的大力宣传下,并承诺由明星吴秀波代言该品牌,于是仓促签订了餐饮加盟合同,并交纳了68000的加盟费用。合同签订后,发现合同内容与宣传、口头承诺不一致,要求退款不成,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李某提供的材料有合同书一份,交纳服务费收据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根据合同书内容,是一份食品的技术转让合同,并约定技术转让范围,转让后有权在代理区域内独家发展直营店和授权店,享有区域代理运营权、管理权、市场拓展权。技术转让代理费包括技术费、培训费、服务费、新产品开发费、技术指导费等,都包含在68000元所交款项之内。微信聊天记录体现“XX鸡排”与乙公司提供的品牌不是同一家,明星代言是空头承诺。

对于合同纠纷,首先要考虑的是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自然可以退还费用。其次,考虑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如果可以撤销,同样可以主张退还。在合同既不存在无效,也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下,就要分析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由合同内容条款决定,而不是由合同名称决定。阅读李某提供的材料后,认为该合同是以技术转让为名义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技术转让是形式,特许经营是实质,应该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主张权利,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约束。弄清合同性质,就要考虑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案。合同签订后,主张退还费用的无非有三种形式: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本案不具有违反法律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对于撤销合同,仅仅有微信记录证明经营项目存在欺诈性、宣传存在欺诈性,但微信记录不是合同内容,证明力也不是很强,存在风险性。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被特许人有一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据此要求退还费用。诉讼策略决定后,经李某同意,我们开始按照解除合同起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没有特许经营合同字样,但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明显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应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李某签订合同后,还未开展特许业务,合同尚未进入实质履行阶段,也不肯能利用乙公司的经营资源,因此,李某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已经领取了培训资料,应该视为进行了相应 。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应返还的金额。遂作出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李某服务费60000元。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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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权平
  • 执业律所: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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