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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撤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5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撤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500亩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失而复得

【关键词】重复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基本案情】本案是一审当事人败诉后才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代理二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某村民小组持有的近500亩土地使用权证,二审阶段,我们通过多方调查研究发现,对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某村民小组曾经提起过本案行政诉讼且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遂而在上诉状中提出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且超过法定期限的观点,获得海南省高级法院的采纳,并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起诉。通过李武平律师及其律师团队的努力,当事人近500亩土地,上千万元的财产失而复得,当事人很满意。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本案被上诉人)曾于2 01 XXX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WJ0200XXX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院于2 01 XXX日依法受理了该案,案号为( 2016)9 6琼行初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本案被上诉人)村民小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 0 1 XXXX日递交撤诉申请书。原审法院依法作出( 2016)XX琼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准许上XX村民小组撤回起诉。上XX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后,于2 0XXXX日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且上XX村民小组于2 0XXXXX日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求一致,属于法律规定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起诉情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故,李武平律师提醒,行政诉讼案件有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后,不要轻易撤回起诉,反之,会导致丧失再次起诉的诉权的风险。

二、关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某村民小组明显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及最长20年保护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审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琼行终1 6 7 9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民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XX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上诉人XXXX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XXXX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9 6行初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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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XX村小组上诉称,一、被上诉人XX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XX村民小组曾于2 01 642 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WJ020XX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院于2 01 653日依法受理了该案,案号为( 2016)9 6琼行初9 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XX村民小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 0 1 652 3日递交撤诉申请书。原审法院依法作出( 2016)9 6琼行初9 2号行政裁定书,准许XX村民小组撤回起诉。XX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后,于2 01 719日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且XX村民小组于2 01 642 7日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求一致,属于法律规定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起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规定,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二、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亦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XX村民小组至迟在2 01 6XXX日(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经知道涉案土地登记发证行政行为,其于2 XXXXX曰才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三、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XX村民小组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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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中,上诉人XX村民小组提交原审法院(2016)9 6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1份,拟证明XX村民小组就XX市政府向XX村民小组颁发WJ020XX号《集体土地历有权证》曾于2 01 6XXX日提起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并得到法院裁定准许,XX村民小组现提起本案诉讼属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情形。XX市政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认为在该裁定书中并没有政府表示要自纠的事实认定。XX村民小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撤诉原因在于XX市国土局答应要自纠。本院认为,XX村民小组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属生效裁判,可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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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均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XX村民小组曾就XX市政府给XX村民小组颁发WJ020XX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撤回起诉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同一诉讼请求,且再行起诉没有正当理由,XX村民小组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X村民小组前一次诉讼于2 0 1 6XXX日提出,其已经知道并已行使诉权,至2 0 1 7XX日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综上,XX村民小组提起本案诉讼属¨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隋形,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文昌市文城镇名门村民委员会上文北村民小组的起诉。

    被上诉人XX市文XX一审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上诉人XXXX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和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XX元,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郑怀全

      黄胜敏

      麻红丽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阆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篷亨乏天生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要行芝诉当专: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吁羁柬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朵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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